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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市政房地产建筑   云南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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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2月1日,昆明市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略)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略)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略)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为(略)年(略)月1日—(略)年5月(略)日,其中(略)年2月1日—4月(略)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略)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略)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略)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计划烧除。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各县区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通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六、森林草原防火执行属地管理原(略)全面负责本地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国有林场、涉林草景区、驻林草区单位、林草区公路管理(略)管理单位、林草区施工单位、林草区村(居)委会、林草(林木、林地、草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草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略)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要求。对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到位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草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略)。

(略)及各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略)按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卡、哨),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对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略)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如遇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保障各类技术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接收监测预警信息;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要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略)要在岗在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略)报警。

十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略)以上2(略)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略)以上5(略)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略)以上(略)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十四、涉及森林草原防火有关的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年1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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