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略)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代理商,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3)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投标人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略)www.(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略)((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略)((略)www.(略).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近1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投(略))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7)投标人在近1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略)),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4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凡有意向的企业委托代理人将以下(略)
(1)法定代表人(略)明或法定代表人(略)、被授权人的(略)原件及社保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承诺函(格式自拟);
(4)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承诺函(格式自拟);
(6)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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