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重(略)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略)年5月(略)<(略)(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略)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略)案第二次债(略)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略)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略)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部(略)债权人反馈由于尚未履行完内部审批流程,无法在会议当天进行表决,故向湘潭中院及管理人书面申请延期表决。为保护债权人的投票权,湘潭中院综合重(略)工作相关安排,决定申请延期表决的债权人于(略)年6月(略)日上午(略)时前将纸质表决票送(寄)达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略)(以下简称“泸州步步高”)(略)别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泸州步步高职工债权不作调(略),依法不设表决组;因《重(略)计划草案》不涉及泸州步步高出资人权益调(略)事项,不设出资人组。
(略)年6月(略)日,管理人在湘潭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了泸州步步高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投票情况的统计、核验等工作,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略).(略)%,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略).(略)%。
泸州步步高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略)计划草案》。
二、税款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略).(略)%,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略).(略)%。
泸州步步高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略)计划草案》。
三、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略).(略)%,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略).(略)%。
泸州步步高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略)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的规定,泸州步步高未表决通过《重(略)计划草案》。后续,管理人将组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重(略)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