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公字〔(略)〕(略)号
因苍(略)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需要,需(略)龙宝村部(略)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略)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略)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略)年第1(略)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略)龙宝村三组(原新场村二组)。共征收集体土地2.(略)亩,其中农用地1.(略)亩(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略)亩、园地0亩、林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略)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略)。
(略)。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略)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略)〕(略)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略)%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略)%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被征收耕地年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略)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略)征地补偿手续。未如期(略)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略)和县土地房屋征收(略)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