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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厦门市体育局征求《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意见

厦门市体育局征求《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意见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福建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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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厦体规〔(略)〕(略)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该办法已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结合近年来专家评审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建议,修订了《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略)形式反馈至(略)>

  厦(略)

  (略)年4月(略)日

  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

  ((略)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打造体育品牌赛事,鼓励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略)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略)〕(略)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补助范围为在本市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体育赛事,主要包括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海峡两岸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市级已通过财政补助或其他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补助标准根据赛事类别及评(略)结果确定,补助额度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办赛支出的(略)%。同一赛事最多补助不超过3届(补助届数包括之前其他政策已补助届数)。同一赛事同一年度已享受区级及以下财政资金补助的,应在补助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补助资金优先向企业及体育社会组织投资,并进行商业开发的体育赛事倾斜。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个(不含6个)以上,世界排名前(略)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人参赛,在央视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略)络或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及(略)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略)及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略)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略)。

  (二)在我市举办的高水平国际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个(不含6个)以上,世界排名前(略)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人参赛,在央视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略)络或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及(略)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略)及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略)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略)。

  第七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6个(不含6个)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略)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略)及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略)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略)。

  第八条 “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一带一路”或“金砖国家”参赛国家3个(不含3个)以上、参赛队(略)4支(不含4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略)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略)及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略)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略)。

  第九条 海峡两岸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队(略)4支(不含4支)以上(台湾地区队(略)不少于2支),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略)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略)及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略)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略)。

  第十条 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队(略)4支(不含4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略)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略)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略)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略)。

  第十一条 评(略)与补助比例关系

  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赛事按照对应赛事评(略)办法(详见附件)进行评(略),评(略)结果(略)(含)以上的,可给予补助;评(略)结果(略)以下的,不予补助。评(略)与补助比例的关系:

  1.(略)(不含)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2.(略)(不含)-(略)(含),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3.(略)(不含)-(略)(含),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4.(略)(不含)-(略)(含),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5.(略)(不含)-(略)(含),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6.(略)(不含)-(略)(含),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7.(略)(含)-(略)(含),补助比例不超过(略)%。

  第十二条 对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第六条至第十条)、但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为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举办的世界范围内高等级、高积(略)的国际顶级赛事,(略)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拟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需在赛事举办前(略)进行报备(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赛事的筹备举办、运营管理、宣传报道、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赛前、赛中、赛后的跟踪了解,以确保赛事规范有序和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略)按照申报(略)站(略)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略))通知辖区内体育产业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项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办赛经费收支)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略)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积极配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体育产业登记、统计等材料和数据的报送工作;

  (四)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一)有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四)出现过较大安全事故的;

  (五)产生过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

  第十九条 申报单(略)”(略)相关表格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并申报。

  (一)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申报表;

  (二)赛事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

  (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审报告;

  (四)赛事评(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申报材料(略)理后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提供word档电子材料。

  第二十条 (略))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推荐上(略)。

  第二十一条(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略)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组织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略)方法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及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由5—7名的专家组成,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略)对补助项目进行复核,确保不存在重复补助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略)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略)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略)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略)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略)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略)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厦(略) 厦(略)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体规﹝(略)﹞(略)号)废止。

  附件(略).国际性体育赛事评(略)办法

  2.全国性体育赛事评(略)办法

  3.“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评(略)办法

  4.海峡两岸体育赛事评(略)办法

  5.其他高水平体育赛事评(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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