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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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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级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云南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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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5-2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级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略)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略)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凡在(略)年(略)月(略)日之前(略)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略)年6月(略)日前(略)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二、年检(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略)开通时间:(略)年5月(略)日—8月(略)日,自9月1(略)上(略)自动关闭,(略)关闭后,将不再接收年检材料。三(略)上填报。(略)年5月(略)日起,各参检社会(略)址:https:(略).com)——(略)“(略)”——选择“法人用户(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略)(密码忘记的需要(略)忘记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进行(略)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略)“已阅并承诺”(略)——1.(略)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略)年度)》表单,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组织还需(略)专项总结报告(word、PDF格式)。2.社会团体(略)在换届期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略)改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略)和报送《(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社会团体不要求提交《(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民办非企业单位(略)《(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前置许可审批的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及附页(PDF格式);在换届期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略)改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表单、(略)电子材料后,若(略)“暂存”(略),可修改数据;若(略)“提交”(略),进入预审,不可修改。预审若反馈“补正”,请及时根据提出的补正要求,对(略)的信息补正后重新“提交”。(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审查,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核,由各社会团体、民(略)”上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略)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略)年度)》(略)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在第2页“年检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栏签署年检意见(意见(略)“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签字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公章)。(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四)签章页(略)。所有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略)填报审核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印章的年检报告第1页(年度报告承诺)、第2页(年检审查意见)扫描后(PDF格式)于(略)年8月(略)”(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略)年检报告),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年检报告第1页(年度报告承诺)扫描后(PDF格(略)”(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略)年检报告),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特别说明:签章页(略)”(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略)年检报告)指定模块,将视为未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且直接影响年检结论鉴定。(五)年检材料报送。年(略)上(略),不再报送纸质年检材料。若收到(略)年度年检(略)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按照(略)改通知书相关要求报送(略)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四、年检结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信访举报、日常监管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略)年度年检结论。结论(略)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略)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略)服务、信用建设等政策挂钩。(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1.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同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社会团体在(略)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略)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6)未按照规定(略)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略)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略)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略)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略))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略))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略)”(略)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且未按时完成补正,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略)改的;((略))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略))(略)年(略)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略))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略))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略))未完成上年度(略)改或(略)改不到位的;((略))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略))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合格”。(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合格”。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略)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略))不按照规定(略)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略))设立(略)支机构的;((略))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略))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略))侵占、私(略)、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略))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略)”(略)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略)改的;((略))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略)负责人备案的;((略))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略)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检结论公(略)将参检的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结(略)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公告发布后及时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略)室(略)划地名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加盖年检印鉴。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社会组织认真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同时做好年检的初审工作,确保应检尽检。各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略)。(二)如实填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年检材料,不得漏填漏报,年检结论公告后,不得更改填报内容。凡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报送的(略)改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略)并(略)。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会组织年检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三)按时完成。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严格按时限要求(略)符合规定的年检材料,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汇报,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所有参检对象须于8月(略)日前完成(略)报送,接受年度检查。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咨询联系人:(略)华,联系电话(略)-(略),地址:(略)1.(略)参加(略)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名单.xlsx2.(略)参加(略)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xlsx麻栗(略)年5月(略)日(此件公开发布)文章朗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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