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略)住宅用地计划供应(略).(略)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略).(略)公顷(商品住宅用地(略).(略)公顷,共有产权住宅用地0公顷,其他住宅用地0公顷),租赁住宅用地8.(略)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8.(略)公顷,(略)场化租赁住宅用地0公顷),其他住宅用地0公顷,详见附表1。
二、住宅用(略)
(略)住宅用(略)以本(略)基础,(略)发展(略)建设,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略)域(略)布上,主要(略)布(略)。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方面:供地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对项目(略)土地供应相关手续予以充(略)支持,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规划编制方面:(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略)总体规划为基础,合理编制供应计划,完善计划管理的内容,强化刚性,发挥用地计划。资金保障方面:用地单位应切实负责,积极筹措资金,(略)相关用地手续,对于因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的资金问题可根据相关政策,上会研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缴纳,切实保障项目有序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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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略)((略)) | 总量 | 产权住宅用地 | 租赁住宅用地 | 其他住宅用地 |
商品 住宅用地 | 共有产权 住宅用地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 (略)场化租赁住宅用地 | 小计 |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合计 | (略).(略) | (略).(略) | 0 | (略).(略) | 8.(略) | 0 | 8.(略) | 0 |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略)〕(略)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住宅用地类型按照产权性质,划(略)为产权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其中,其他住宅用地是指无法归类到前两大类的住宅用地,如回迁安置房用地等。
3.租赁住宅用地(略)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略)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中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建设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宅用地,(略)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在土地来源上,包括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配建方式新增供应的土地,不含通过改建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土地。
4.(略)供应的租赁住宅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略)%。即⑦=⑤+⑥,且⑦≥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