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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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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贵州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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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3-1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规〔(略)〕2(略)、(略)、(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略)、委):现将修订后(略)施工(略)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  (略)年2月(略)日(此件公开发(略)施工(略)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略)施工(略)包活动,(略)场管(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质量管理条例(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略)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略)施工(略)包活动,适用本办(略)养护项目施工(略)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略)进行专业化施工(略)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略)包。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略)施工(略)包(略)交通运输主管部(略)施工(略)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略)施工(略)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略)施工(略)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略)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略)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略)包管理制度,负责对(略)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略)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略)包行为。第七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略)管理机构外,(略)包人也应当(略)别设立(略)管理机构,对所承包(略)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略)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略)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三章  (略)包条件第八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略)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略)设有资质要求(略)及(略)的(略)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略)及(略)的(略)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略)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略)包的歧视性条款。第九(略)施工(略)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略)包,负面清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略)建设实际情况对负面清单内容进行增补,增补后的负面清单应及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略)包人不得将承(略)再进行(略)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略)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第十条  (略)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略)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三)具有(自有或租(略)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略)设有资质要求(略)及(略)的(略)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十一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略)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略)包。第十二条  承包人和(略)包人可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略)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略)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略)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略)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略)包合同内容。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略)包管理制度和台账(略)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略)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略)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略)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十四条  (略)包人应当自行(略)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略)包人应当依据(略)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略)的施工,(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略)包人对(略)向承包人负责,并就(略)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行为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将承(略)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略)后将所(略)施工的情形);(二)承包人将承(略)肢解后以(略)包的名义(略)别发包给他人的;(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略)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略)设立(略)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略)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略)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略),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略)价款的;(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略)转给他人的;(七)施工(略)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略)包的;(八)发包人与承包人(略)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略)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略)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十六条  禁止(略)违法(略)包行(略)(一)(略)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二)承包(略)施工(略)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略)包的;(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略)(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略)包的;(四)(略)包人以他人名义(略)的;(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略)包的;(六)(略)包(略)再进行(略)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略)包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略)包违法:(一)(略)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二)承包人未与(略)包人依法签订(略)包合同或者(略)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三)承包人((略)包人)未在施工(略)设立(略)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略)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略)包:(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二)承包人(略)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略)控(略)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略)包的行为。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略)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略)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第二十条  承包人与(略)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略)。第二十一条  (略)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略)业绩。(略)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略)包人以(略)包业绩(略)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略)包人以(略)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略)包。劳务合作企业以(略)包人名义申请施工(略)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略)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略)包,是指承包人将(略)中的(略)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略)体结算,由(略)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略)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本办法所称发包人,(略)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略)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略)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略)包(略)的专业施工企业。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略)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本办法(略)的划(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第二十四条  除施工(略)包以外,承包人((略)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略)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略)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略)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略)施工(略)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略)规〔(略)〕5号)同时废止。解读:https:(略).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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