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临(略)第5号
关于《科尔沁(略)关于引绰(略)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科尔沁(略):
一、原则同意(科尔沁(略)段)临时占用农用地(略).(略)公顷,其中水浇地(略).(略)公顷、旱地4.(略)公顷、(略)4.(略)公顷、坑塘水面2.(略)公顷、沟渠0.(略)公顷、设施农用地0.(略)公顷;建设用地4.(略)公顷,(略)用地4.(略)公顷、特殊用地0.(略)公顷;未利用地5.(略)公顷,即盐碱地5.(略)公顷。涉及科尔沁左翼中(略);科尔沁(略)前乌日格吐毛都嘎查、北乌日格吐毛都嘎查、西蒙古屯嘎查、韩家窝堡嘎查、东蒙古屯嘎查、三家子嘎查、莲花泡子嘎查、花吐古拉嘎查、扎如达嘎查(略)南毛都嘎查、东毛都嘎查、德家套布嘎查、乃曼格勒嘎查、中敖本台嘎查、南敖本台嘎查(略)前满金敖嘎查、哲日根吐嘎查、西烟灯吐嘎查、东扎布萨日嘎查、东烟灯吐嘎查、后查干花嘎查、西宝龙山嘎查;敖包苏(略);东苏林场;
该临时用地主要用于输水管线、(略)、(略)及弃渣临时堆放。
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在临时用地批复之日起(略)个工作(略)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略)](略)号文件二填报内容(一)临时用地审批完成后的规定,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综合(略)配号。
三、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任务完成后,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同(略)、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略)改意见,明确需要(略)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略)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在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后的(略)个工作(略)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略)](略)号文件二填报内容(二)临时用地复垦完成阶段的规定,将土地复垦验收文件、地块坐标、面积、地类、以及土地复垦的实地照片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综合(略)》,完成复垦阶段信息填报。
五、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规模、用途、年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加强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保证复垦后能够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禁止违法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禁超过批准的范围使用土地;严禁污染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所呈报的《引绰(略)建设征地临时征用土地合同》,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在使用过程中,任意一年未及时补偿到位,本批复自动失效。
七、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略)条的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土地复垦。
八、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略)年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损毁土地(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九、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临时用地期满前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十、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组织自查,然后向项目(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十一、临时用地补偿费(略)完毕和复垦保证金存入到位且履行上述临时用地相关条款后,本批复生效。
附件:关于引绰(略)项目临时用地申请
(略)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