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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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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西   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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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3-1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略)、(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略)、委),长江(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略)年3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推动(略)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略)建设领域开展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主要包括平安(略)创建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略)冠名、创建示范验收、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略)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略)(以下合称为创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略)域、本领域的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并对其监督管理。第五条 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以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略)安全性和耐久性为目标,坚持经济合理原则,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略)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成果转化和经验推广,推动(略)建设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申报审核第六条 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一)通过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批准开工建设的(略)项目(略)进度不超过(略)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2(略)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1年;(二)桥梁、(略)、码头、(略)、通航建筑物、防波堤等具有独立(略),应满足以下条件:1(略):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结构复杂的特大型桥梁及大型枢纽互通,(略)米以上(略);2(略):规模达到(略)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或3(略)吨级以上其它沿海码头,(略)吨级以上内河码头,沿海(略)吨级以上或内河Ⅲ级及以(略)、通航(略)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筑物,重要的防波堤、护岸等;(三)创建示范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助于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略)安全性和耐久性,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具有应用推广价值;(四)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条件;(五)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建设方案操作性强,具有明确具体平安工地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部安全质量部门”)组织(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创建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建设单位可自愿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向创建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及《技术问题清单》《技术创新清单》《科研攻关清单》(以下简称“三个清单”),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创建主管部门对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择优排序向交通运输部推荐申报项目。第八条 部安全质量部门将受理的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部安全质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围绕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略)安全性和耐久性,从主攻方向符合性、创建内容科学性、(略)径可行性、创建措施经济性、实施计划合理性、预期成果实用性、保障措施有效性以及“三个清单”针对性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形成《(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第九条 部安全质量部门对《(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项目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创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具体承担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具体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一条 创建示范工作实施(略)项目需进行重大调(略)的,建设单位可对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略)完善,并经创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抄送部安全质量部门。第十二条 创建主管部门适时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调研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示范工作顺利实施。第十三条 创建主管(略)质量安全状况、创建示范工作开展、实施方案及“三个清单”落实、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平安工地建设等纳入检查内容,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年度检查。第十四条 部安全质量部门对各地开展创建示范工作适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创建示范工作组织实施、创建示范项目推进、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等。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创建示范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季度或半年度总结,并报创建主管部门和部安全质量部门。第十六条 创建示范项目在建设实施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或创建主管部门取消其创建示范项目资格:(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现创建示范工作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保障措施无法达到创建示范工作要求的;(四)由于不(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致使创建示范工作无法进行的;(五)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舆情并经核查属实的;(六)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不再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情形。第四(略)冠名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略)项目,由建(略)总承包单位自愿向创建主管部门(略)冠名申请。(一)项目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项目施工期间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经验突出;(二)平安工地建设规范有序,示范引导作用明显,项目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建设年度考核均合格;(三)项目已交工验收,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十八条 创建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和项目排序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开展冠名工作。(一)申报受理公示。创建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项目受理完成后,交通运输部对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程序审查。结合公示有关情况,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完(略)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查,程序审查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三)专家会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围绕申报项目特点、建设难点、安全风险点、安全管理亮点等内容开展专家会审,对项目安全管理理念、新技术、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推广、平安工地建设等方面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广性提出书面意见,拟定专家评语和推荐意见。按照推广、借鉴、肯定三个档次对申报项目确定推荐排序及推荐意见。(四)联合审定。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定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听取程序审查和专家会审工作情况报告;抽查项目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研究;对专家会审结果进行联合审定。(五)发文公布。联合审定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略)冠名项目名单进行公布。第五章 创建示范验收第十九条 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验收由创建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包括创建示范项目验收和创建成果推广。第二十条 创建示范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创建示范项目已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1年以上;(二)创建示范工作内容已按实施方案完成;((略)安全性和(略)实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有关创建成果基本达到预期目标;(四)创建示范工作形成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已进行了示范应用,具有转化推广价值。第二十一条 创建示范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创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第二十二条 创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创建示范项目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形成《(略)水运平安(略)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建议名单》。第二十三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当对《(略)水运平安(略)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建议名单》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印发《(略)水运平安(略)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抄送部安全质量部门。第二十四条 创建主管部门可将具有行业示范应用和转化推广价值的创建成果报部安全质量部门。创建成果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宣传推广。第二十五条 已验收通过的平安(略)示范项目或(略)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项目验(略)冠名,并向社会公布(略)施工期间存在瞒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略)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创建示范工作相关数据信息、创建方案、总结报告、创建成果等材料存在影响示范项目验收和成果认定结论或冠名结果的造假行为的(略)设计使用年限内运(略)问题是由于建设期设计施工等原因直接造成的;(四)部或创建主管部门判定撤销示范项目验收及创建成果结(略)冠名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经验推广第二十六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激励机制,可将创建示范工作与信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工作挂钩。第二十七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推动创建示范项目积极开展创建成果示范应用和经验做法转化推广。经济合理、成熟有效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应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第二十八条 创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创建成果目录并定期更新,推动(略)项目自主选择应用科学先进、经济适用的创建成果,有效控制建设成(略)安全性和耐久性。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适时通过(略)观摩、经验交流、技术研讨等方式,推动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示范应用及总结推广。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安(略)建设(略),充(略)运用新媒(略)宣传创建示范工作,营造良好创建示范工作氛围,有效提升平安(略)的社会美誉度和公众认可度。第三十一条 创建示范工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略)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略)水运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点一、(略)概况、建设规模、投资及审批情况、建设工期及进展情况、参建单位等。二、建设理念及内容项目建设理念和管理目标,建设内(略)质量安全所采用科学先进、经济适用的工艺工法、机械设备、检测方法等。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略)析。三、创建示范内容(一)围绕行业发展现状、项目建设特(略)质量安全关键问题。(二)围绕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实施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略)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提出主攻方向。(略)设计、建造技术、材料产品、机具装备、工艺工法、检测方法、智能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明确创建内容、(略)径、创建措施和责任(略)工。(四)围绕提高施工安全管控能力,提出拟采取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完善平安工地建设机制等内容。(五)阐述项目开展平安(略)创建示范工作实施计划,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四、预期目标提出创建示范工作预期指标,应当列明预期指标现状值和创建完成后达到的预期目标值。五、预期成果推广前景和效益(略)析提出创建示范工作预期成果,评估推广应用前景,进行经济社会效益(略)析。六、保障措施明确创建示范工作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团队、组织人员、技术、装备、资金投入等方面具体措施。七、附件技术问题清单:旨在收集创建示范过程中(略)安全性、耐久性为目标,探索想解决但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所属类型、技术问题名称、内容简要描述等。技术创新清单:旨在收集创建示范过程中,围绕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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