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公司编制的《生猪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略)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
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生猪养殖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
(三)项目地址:(略)0″,N(略)°(略)′(略)″)。
(四)项目建设性质(略)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略).9%。
(五)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不新增占地,在现有养殖场占地红线范围内的预留用地扩建猪舍及其配套设施,年出栏商品猪新增(略)头。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年存栏生猪(略)头,年出栏商品猪(略)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完成“以新带老”(略)改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略)度(略)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略)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略)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并由南宁市(略)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略)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南宁市(略)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