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租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数量 (间) |
经营年限 (年) |
起租价 ((略)/年) |
竞租保证金 ((略)) |
竞价时间 (略)年7月8日 |
备注 |
武(略)间商铺 |
(略) |
3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略)体打包拍租 |
备注:竞租人需自备电脑,并提前进行调试,确保可参与正常竞价。
二、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三、展示地址:(略)成交价款:(略)年7月(略)日前一次性付清3年实际总成交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总成交价的(略)%),同时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五、增价幅度:竞拍增价幅度为(略).(略)/次。起租价为起始价,(略)竞价以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竞租人在竞价时可以按(略).(略)/次或(略).(略)/次的(略)数倍报价。
(二)申请(略)时间:(略)年6月(略)日至(略)年7月5日。
(略)上(略)(https:(略).cn/homePage#/homePage)。
(四)竞价时间:(略)年7月8日(略):(略)时开始(本次竞价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竞租人自行安排竞价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
七、(略):
(一)本次国有产权拍租活动为(略)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意向竞租企业必须使用(略)数字证(略)进行交易。
(二)凡有意参与(略)的竞租企业,须先(略)数字证(略)上竞租。在(略)截止时间前未(略)上(略)的一律不得参与竞租。如因竞租企业没有提前(略)好(略)导致无法进行(略)的,一切责任由竞租企业自行承担。
(三)如果意向竞租企业没有(略)的,请竞租企业在报(略)进行(略)国有产权竞租人(略)色(提交资料并审核通过)以及(略)后方可(略)参加竞租。如果意向竞租企(略)南(略)数(略),重新确认是否(略)国有产权竞租人(略)色,无须重复办(略)范围内(昆(略)南(略)通用。
企业(略)地址:(略)6(略)大厅(略)窗口,(略)联系电话:(略)-(略);(略)小时技术支持热线:(略)。
★注:(略)上申请(略),提交、审核均需要一定时间,请竞租人提前(略)好(略)。
八、竞租人的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禁止参加竞租。
(二)竞租企业必须按规(略)上(略)并缴纳竞租保证金,完全认可标的基本情况,且完全接受现未发现的瑕疵等有关规定。
(三)所有标的物均以现状拍租,竞租企业参与竞租前应对拍租标的物的品质、数量实地自行考察充(略)了解。委托方、拍租人不对标的物的品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特别说明:1.拍租标的以现状为准,委托方和拍租人不承担拍租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
2.本次拍租标的的电源只限于照明不能用于生产、加工,若造成用电负荷过大导致变电设(略)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更换,业态须符合委托人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必须维护定点商铺特色形象,不得用于经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及噪音、空气污染、油烟污染、废水污染的行业;
3. 本次拍租的标的由承租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租赁期间,该标的所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费由承租人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4.本次拍租标的范围中不包含舞台、啤酒屋、可移动休闲桌椅、灯光广告牌、出入口牌坊及儿童游乐园。
<(略)上(略)须(略)以下资料: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2)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3)法定代表人(略)原件扫描件;(4)委托他人(略)的须提交(略)原件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略)原件扫描件;(5)单位及人员信息(略)承诺书扫描件。
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略)-(略)咨询。
(五)竞价注意事项
请竞租申请人于竞价时间开始前(略)钟自行(略)址:https:(略).cn/homePage#/homePage)选择“(略)等待竞价,如竞租人不(略)的,在竞价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责任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拍租方概不负责。
<(略)上竞价
拍租标的在(略)截(略)上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价(略)上限时竞价时长为每次5(略)钟,超过竞价(略)上最高报价成交,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任何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因素,拍租方概不负责。
九、保证金缴纳:(略)
开户银行:(略)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略)
凡有意参加竞租者,竞租保证金应在(略)年7月5日(略):(略)时前转入以上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经确认到账后方能参与竞价,逾期不予受理和确认竞租资格。
竞租保证金缴纳方式:线下缴纳(只接受转账或电汇,缴纳竞租保证金与竞租申请人名称一致)。未竞得者其竞租保证金在拍租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十、本公(略)址:https:(略).cn/homePage#/hom(略)咨询。
十一(略)址:https:(略).cn/homePage#/homePage)发布。如有变化,将在原公告(略)上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
十二、联系方式:
<(略)电话:(略)-(略)(办)
(略)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