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医务人(略)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正常交流渠(略)廉政建设,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略)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卫发〔(略)〕(略)号)》《重庆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略)治工作协作机制领的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六个专项(略)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药代表范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仪(略)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要求
1.接待管理部门:由党政办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相关活动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2.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略)记。
3.预约审批:党政办按电子(略)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经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略)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接待日前5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相(略)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4.接待时间:每周三(略)—(略)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5.接待地址:(略)6.参加接待人员:由党政办、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职能、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院纪委参与监督和抽查。
三、接待管理
1.收集并审定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
②签订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④其它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2.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器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对产品的信息介绍以及供货价格、中标情况等;与临床科主任、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3.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做好记录,原件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党政办及相关职能科室可复印留存。
四、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2.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临床科室交流的,需填写申请表,(略)管领导同意,到党政办备案。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略)小时内向党政办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医药代表在指(略)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第一次给(略)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3(略)的合作。
5.纪委办公室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备查。
6.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略)。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略)正常工作。
五、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巫(略)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docx">附件1 巫(略)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docx
附件2 医药代表下临床科室交流申请表.docx
附件3 商业贿赂廉洁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