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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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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富自然告字[2024]1号)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机械电子电器   广西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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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2-08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富自然告字[2024]1号)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富川瑶族自治县(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富自然告字[(略)]1(略)批准,富川瑶族自治县(略)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一)FT-(略)-(略)号。1.地块位置:富川瑶族自(略)新坝村委。2.出让现状:按现状出让。3.土地用途:供燃气用地。4.使用年限(略)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5.用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合4.(略)亩)。6.土地性质:供燃气用地。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天然气综合站,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8.容积率:不高于0.8。9.建筑密度:不高于(略)%。(略).绿地率:不低于(略)%。(略).出入口方向:南侧。(略).建筑限高:不高于(略)米。(略).建筑控制线:详见(略)用地规划条件图》,在满足基线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略).停车位配置:停车位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同时需要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略).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略).建筑高度起算标高,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略).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略)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略)。(略).其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略).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略)天内一次性缴清。(略).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略).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略)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挂牌起始价为(略),竞买保证金为(略),增价幅度为5(略)次或其(略)数倍,设有底价出让。(二)FT-(略)-(略)号。1.地块位置:富川瑶族自(略)罗山村委。2.出让现状:按现状出让。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4.使用年限(略)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5.用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合(略).(略)亩)。6.土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生产车间、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室,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8.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8。9.建筑系数:不低于(略)%。(略).绿地率:不低于5%,不高于(略)%。(略).出入口方向:东侧。(略).建筑限高:不高于(略)米。(略).建筑控制线:详见《富川瑶族自(略)罗山村委华润示范区国有储备A(略)地块规划条件图》,并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略).停车位配置:工业厂房(仓储)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厂房)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办公区)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8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同时需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略).工业项目中所需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略).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略).该宗地产业类型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须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略).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竣工全部达产后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3、项目投产后产出强度前三年年均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以后每年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4、投产后前三年年均税收不低于(略)公顷(6.(略)亩),以后每年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5、能耗强度不高于0.(略)吨标准煤(略);6、污水排放CODcr化学耗氧量≤(略)mgL、BOD5五日生物耗氧量≤(略)mgL、SS悬浮物≤(略)mgL、TN总氮≤(略)mgL、NH3-N氨氮含量≤(略)mgL、TP总磷≤7mgL、PH(6-9)。7.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略).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略)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略)。(略).如有施工工艺比较复杂,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则建筑高度不作规定性控制。(略).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略).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略)天内一次性缴清。(略).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略).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略)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挂牌起始价为(略),竞买保证金为(略),增价幅度为(略)次或其(略)数倍,设有底价出让。(三)FT-(略)-(略)号。1.地块位置:富川瑶族自(略)罗山村委、吉山村委。2.出让现状:按现状出让。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4.使用年限(略)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5.用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合(略).(略)亩)。6.土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食堂等,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8.容积率:不低于0.(略)。9.建筑系数:不低于(略)%。(略).绿地率:不低于5%,不高于(略)%。(略).出入口方向:东侧。(略).建筑限高:不高于(略)米。(略).建筑控制线:东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8米,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在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略).停车位配置:工业厂房(仓储)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厂房)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办公区)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8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同时须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略).工业项目中所需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略).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路和用地统筹考虑。(略).该宗地产业类型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将该宗地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须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建设(略).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2.项目竣工全部达产后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3、项目投产后产出强度前三年年均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以后每年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4、投产后前三年年均税收不低于(略)公顷(6.(略)亩),以后每年不低于(略)公顷((略).(略)亩);5、能耗强度不高于0.(略)吨标准煤(略);6、污水排放CODcr化学耗氧量≤(略)mgL、BOD5五日生物耗氧量≤(略)mgL、SS悬浮物≤(略)mgL、TN总氮≤(略)mgL、NH3-N氨氮含量≤(略)mgL、TP总磷≤7mgL、PH(6-9)。7.该宗地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建设。(略).该宗土地以现状交付,出让范围内地下及地上如有树木、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略)等设施,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助迁移或清理等,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略)。(略).未尽事宜,需遵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略).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富川瑶族自治县(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略)天内一次性缴清。(略).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略).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略)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挂牌起始价为(略),竞买保证金为(略),增价幅度为(略)次或其(略)数倍,设有底价出让。(四)FT-(略)-(略)号。1.地块位置:富川瑶族自(略)吉山村委。2.出让现状:按现状出让。3.土地用途:工业用地。4.使用年限(略)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5.用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合2.(略)亩)。6.土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7.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厂房,附属建筑物性质为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点等)。8.容积率:不低于1.(略)。9.建筑系数:不低于(略)%。(略).绿地率:不低于5%,不高于(略)%。(略).出入口方向:南侧。(略).建筑限高:不高于(略)米。(略).建筑控制线:东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西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不少于5米。在满足基准后退距离的基础上,还需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略).停车位配置:工业厂房(仓储)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厂房)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2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工业厂房(办公区)区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0.8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个车位(略)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同时需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略).工业项目中所需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项目设计还需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容积率的要求。(略).地块中的设计标高,红线范围内为建筑高度起算点标高,红线范围外为道路设计标高,在具体规划设计时,需结合周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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