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药饲料经销部,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徐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K,住所:(略)***号。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略)年1月(略)日,本机关收(略)关于“双黄白头翁散”的线索移交函,得知有消费者(略)的“施民动保(略)店公示企业名称:(略)渔牧兽药饲料经销部)(略)的“双黄白头翁散”((略),批准文号:兽药字((略))(略),生产日期:(略).6.(略))疑似假兽药,(略)调查,“双黄(略)生产,因此函告本机关处理。
1月(略)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后,对当事(略)渔牧兽药饲料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当(略)开设名为“施民(略)店销售兽药,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略)渔牧兽药饲料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及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出示(略)的“施(略)店经营标称为“双黄白头翁散”兽药的相关信息,却未能提供此兽药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执法人员(略)核查,无法查询到与此兽药相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经营此兽药的行为涉嫌违法。
1月(略)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略)检查(勘验),制作了笔录;提取(略)络店铺信息、涉案的兽药信息、订单详情信息,当事人(略)进行了确认。2月(略)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彦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施(略)店系当事人利(略)渔牧兽药饲料经销部的(略)开设。(略)年7月(略)日至(略)月(略)日,当事人从一名为黄维强的推销员处直接购入标称为(略)的“双黄白头翁散”兽药共(略)包(生产日期:(略).6.(略);批准文号:兽药字((略))(略)),购进价格为(略)/包,销售价格为(略).(略)/包,在经销部直接销售(略)开设的“施(略)店进行销售。“双黄白头翁散”兽(略)无法查询到相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
当事人在“施民动保渔牧兽药”“双黄白头翁散”兽药(略)包,违法所得(略).(略);在经销部经营门店直接销售“双黄白头翁散”兽药3包,违法所得(略).(略)。当事人经营的“双黄白头翁散”兽药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合计(略).(略),即涉案的兽药的货值金额为(略).(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略)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徐彦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兽药经营资质;
三、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略)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黄白头翁散”兽药无产品批准文号;
<(略)络截图打印件2份,(略)店销售的“双黄白头翁散”兽药的数量、价格;
五、进货记录1份、销售记录1份、(略)照片打印件1份、《(略)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双黄白头翁散”兽药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略)年4月1日,本机关作出《(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农(兽药)告〔(略)〕1号),并于4月8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涉案的“双黄白头翁散”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略)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略)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略)的;处罚内容: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略).(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略).(略);
二、罚款人民币(略).(略)。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略).(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林(略)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略)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略)强制执行。
(略)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