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略))(略),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略)-1) 规定,(略)采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操作方式
请各相关单位自行(略)西(略)药械集中采(略)址:https:(略).cn/webPortal/),(略)“(略)入口”选(略)”((略)”),并按照(略)上操作,未(略)账号的单位,请(略)账号后进行操作。
三、工作流程
(一)产品信息维护。生产企(略),按照中选供应清单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工作。
(二)配送关系维护。生产企(略),在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后进行配送关系维护,(略)域叠加后应(略)所有参加胰岛素专项接续的医疗机构。
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勾选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配送企业一旦确(略)域,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再修改。
(三)签订三方协议。请相关单(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操作。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
(略)采购工作平稳实施,请各地((略))(略)负责指导(略)内相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略)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以上工作流程操(略)“帮助文档”。
四、时间安排
(一)请各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略)年6月(略)日前完成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维护确认工作。
(二)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略)年7月1日至9日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略)将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测。
(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将于(略)年7月(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略))(略)应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配送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略)内医疗机构强化履约意识,按协议均衡采购,(略)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进行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定(略)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略)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西(略),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blue;">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要畅通(略),提前合理安排库存、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略)使用中选产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略)的情况,加强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略)的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略),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
(四)(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进行审核,请生产企业及时查询审核状态并进行下一步操作。审核不通过的,需按照提示内容,重新维护信息后再次提交,逾期不申报或由于相关(略),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西(略)
(略)年6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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