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略)农(略)《关于印发<(略)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略)(略)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发布,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申报截止到日期(略)年6月(略)日。
联系电话:(略)-(略)
附件:《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略)经营服务站
(略)年6月(略)日
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略):
根据《(略)农(略)关于印发<(略)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发〔(略)〕(略)号)、《(略)经营服务站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略)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农民合作社支持对象
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略)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及时通过国家(略)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合作社中所有家庭农场成员已成功申领“一码通”,完成各项赋码事项。
2.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3.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建立和落实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4.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5.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6.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上年度年经营收入(略)域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略)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略)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略)%。
7.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家庭农场支持对象
1.依法(略)登记。(略)场监管部门(略)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录入(略),已成功申领“一码通”,完成各项赋码事项。
2.生产标准化。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全程可追溯。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3.采用先进技术。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生产。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
4.制度健全有效。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5.经营规模适度。从事水稻等粮食产业的,种植面(略)亩左右,(略)亩左右;从事蔬菜生产的,种植面积设施蔬菜(略)亩左右、露天蔬菜(略)亩左右;从事柑橘等水果产业的,种植面积(略)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羊(略)头左右、牛(略)头左右、家禽养殖(略)羽左右、水产养殖(略)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流转土地生产经营的要有规范的流转合同(略)(经管)部门鉴证、备案,且流转合同年限不少于5年。
6.效益良好。单位土地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年人均纯收入(略)农民人均收入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略),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略)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略)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支持方式
(一)支持方式。采取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每个农民合作社支持不少于8(略)、每个家庭农场不少于5(略)。
(二)优先和限制事项。参与高油高产大豆推广应用“十百千”行动、从事粮油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符合(略)级产业扶贫合作社、残疾人领办创办或者吸纳残疾人就业较多的合作社、妇(略)人员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请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名录汇总表中按要求填写)。(略)年(含)以(略)级以上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经营主体不得重复支持。
四、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略)农经站报送申报文件。
2.(略)级核查。(略)农经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并签字背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参照创建办法相关评选程序会审推(略)州(略)(农经)部门。
3.(略)级审核。(略)州(略)(农经)部门参照创建办法评审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略)州(略)名义行文(略)厅备案。
4.(略)级备案。(略)厅(略)州报备对象进行抽查复核,(略)级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名录。
五、相关要求
1.各获得重点支持的经营主体需对支持资金专款专用,(略)年(略)月(略)日前完成使用并建立专账。
2.各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于(略)年6月(略)日前完成主体信息申报,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