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5.2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
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3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4 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未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5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被本项目(略)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7)近三年内因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受到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8)被最高人民法(略)站((略)www.(略).cn)或(略)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略)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黑名单)。
((略))被(略)及相关所属企业)书面限制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略))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被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
((略))其他禁止情形:
5.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专业的技术人员(采购人选择符合(略)包工作内容的对应专业):
给排(略);
每个专业须具备不少于3名技术人员,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称(略)师及以上职称或学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5.8 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给(略)师(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及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供应商应满足以上5.1-5.8资格条件,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