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需求
1.1. 丹(略)废水、废气、噪音检测合作单位遴选项目,中标单位根据环保要求对院方废水、废气、噪音进行检测及数据(略),因检测产生的人工费、车旅费、材料费等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2.1. 供应商须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并具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2.2. 有效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使用许可标志认证)。
三、服务内容
3.1. 废气有组织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类型 |
排放源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有组织
废气 |
DA(略) |
锅炉烟囱排口 |
颗粒物 |
1次/年 |
二氧化硫 |
1次/年 |
氮氧化物 |
1次/月 |
林格曼黑度 |
1次/年 |
DA(略) |
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 |
氨 |
1次/季度 |
硫化氢 |
1次/季度 |
臭气浓度 |
1次/季度 |
3.2. 废气无组织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无组织废气 |
污水处理站周界
上风向1个
下风向3个 |
氨 |
1次/季 |
硫化氢 |
1次/季 |
臭气浓度 |
1次/季 |
甲烷 |
1次/季 |
氯气 |
1次/季 |
3.3. 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
类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废水 |
DWOO1 |
化学需氧量 |
1次/周 |
悬浮物 |
1次/周 |
氨氮 |
1次/月 |
PH |
1次/月 |
总磷 |
1次/月 |
粪大肠菌群数 |
1次/月 |
(略)致病菌(沙门氏菌) |
1次/季度 |
(略)致病菌(志贺氏菌) |
1次/半年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1次/季度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1次/季度 |
石油类 |
1次/季度 |
挥发酚 |
1次/季度 |
动植物油 |
1次/季度 |
总氰化物 |
1次/季度 |
总余氯 |
1次/季度 |
总汞 |
1次/季度 |
总镉 |
1次/季度 |
3.4. 厂界噪声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
类别 |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 |
监测频次 |
厂界噪声 |
LeqA |
厂东界外1米 |
1次/季度
昼夜各一次 |
厂南界外1米 |
厂西界外1米 |
厂北界外1米 |
四、服务要求
4.1.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工作按照HJ(略)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测台账记录交院方存档。
4.2.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及自行监测数据(略)
依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建立丹(略)环境管理台账,将台账和自行监测记录通过“全国排(略)址:
http:(略).cn/)(略)。(其中自行监测数据需同时在江苏脸谱一企一档中的自行监测一栏进行数据(略))。如今后环保有新增数据填报要求,则需一并填报。
4.3. 按期报送执行报告
建立院方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并依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的主要内容、上报频次在“全国排(略)”上报相应执行报告。
4.4. 临时手工监测
院方(略)监测设备故障期间(略)的(略)监测的污染因子进行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测量时间必须均衡,包括晚上),必须在取样的隔日出具带有CMA认证报告,并将报告及数据同时(略)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略)(企(略)”中的手工数据一栏。(中标方需在接到院方通知后1小时内到场)。
4.5. 按(略)数据。
4.6. 出具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权利与责任
5.1. 检测期(略)水、电、气,费用由院方承担。
5.2. 中标方取样、检测应当严格按照环保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因取样、检测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5.3. (略)个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法律责任由中标方承担,与院方无关。
5.4. 院方有权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
六、合同期:三年。
七、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见附表1)月度考核(略)值为(略),全年为(略),对照月度考核表计算当年考核总得(略):
1.考核总得(略)≥(略)为合格,院方全额(略),即:合同总价/3。
2.考核总得(略)<(略),每下降1(略),扣除当年服务费(合同总价/3)的2‰后结算。
3.考核总得(略)<(略),合同终止,不结算当年服务款。
八、结算方式
8.1. 根据考核得(略),在年度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略)合同总价/3的合同款。
8.2. 如产生临时检测费用,则按中标方投标清单内(略)项报价进行结算。
九、报价要求
9.1. 按三年期报总价。
9.2. 填写
(略)项服务报价,按一年期填报。
十、(略)勘察(略).1. (略),联系电话:(略)。
十一、(略)事项
(略).1. (略)时间:(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9月(略)日,北京时间上午8:(略)-(略):(略),下午2:(略)-5:(略)。
(略).2. (略)地址:(略)3. 联系人:(略)br />
(略).4. 联系电话:(略)-(略) (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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