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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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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医院等9所医院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市场询价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医疗卫生   江苏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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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9-03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启东市人民医院等9所医院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市场询价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启(略)等9(略)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采(略)场询价公告启(略)等9(略)的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即将实施,现就该项(略)场询价调研。其内容包含:一、(略)医疗机构总体情况介绍序号医疗(略)等级(略)年度营业收入(不包括服务站)((略))服务站数量保费预算((略))1启(略)三级乙等(略).(略)-(略).(略)妇幼保健院三级(略).(略)-(略).(略)二级乙等(略).(略).(略)卫生院圩(略)院一级(略).(略)卫生院惠丰(略)院一级(略).8(略)卫生院永阳(略)院一级4(略)一级(略).(略).(略)卫生院寅阳(略)院一级(略).(略)一级(略).(略).1(略)卫生院决心(略)院一级(略).(略)卫生院民主(略)院一级(略).(略)卫生院(略)安(略)院一级(略).(略)卫生院北新(略)院一级(略).(略)启(略)卫生院一级(略).(略).(略)启(略)卫生院一级(略).(略).(略)启(略)卫生院大兴(略)院一级(略).(略)启(略)卫生院惠和(略)院一级(略).(略)启(略)卫生院一级(略).(略).(略)启(略)卫生院东海(略)院一级(略).(略)启(略)卫生院一级(略).(略).8启(略)卫生院向阳(略)院一级(略).(略)合计(略).(略)二、具体采购方案如下:附件一:(略)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保险方案及费率机制险种一: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略)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明细表项目内容1、投保人投保人名称:(略)医疗机构投保人地址:(略)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略)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地址:(略)3、责任限额:详见费率机制4、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略)或损失金额的(略)%,以高者为准。5、适用条款:主险条款:(略)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6、保险期间:共(略)个月,自(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起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7、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式8、追溯期: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无追溯期;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如果投保人断保后再次投保的,追溯期需重新计算,即追溯期至多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间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3年。9、发现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略)天的免费发现期。(略)、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略)法律)(略)、保费计算公式:详见费率机制(略)、保险费:详见费率机制(略)、保费(略):保险单出单日后1个月内,由每家(略)保险费。(略)、特别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略)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略)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略)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略)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略)、特别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特别条款、主险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在原限额基础上调(略)约定如下:1.启(略)新增1个(略)和1个(略)超赔每人死亡赔偿额度指标。2.(略)妇幼保健院、(略)、(略)、(略)、启(略)卫生院、启(略)卫生院、启(略)卫生院、启(略)卫生院,各增加1个(略)超赔每人死亡赔偿额度指标。责任限额一览表(单位:(略))责任限额(略)累计责任限额(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略)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略)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略)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略)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略)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略)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略)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二)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四)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第四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略)判决或者经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略)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略)的诉讼费用或者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略)的合理的、必要的鉴定费、取证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实施的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在此限;(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使用放射器材、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等非诊疗活动为直接原因产生的意外事故。第八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活动或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二)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活动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被取消执业资格后以及受停业、停职处(略)期间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四)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和医疗器械的,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的状态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六)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七)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进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八)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九)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十)因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者操作、维护不当,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人身损害,但其以患者身份接受诊疗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任何财产损失;(四)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五)应由患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列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略)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略);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略)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患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者及其他赔偿权利人(略)赔款。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患者及其他赔偿权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及其他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略)投保人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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