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管理人
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略)及高管、财务管理人:(略)n>
(略)于(略)年(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月(略)日指(略)管理人。因公司停止经营,无法联系相关人员,现管理人向你方公告送达接管通知和法律责任告知书如下:
一、通知贵方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各大类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董事会、监事会、人(略)等)、各(略)支机章、(略)、电子印章等。
2.营业(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报关证、贷款证、经营资质、企业信用等级')" rel="nofollow" style="color:blue;">信用等级证书等。
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银行账户、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4.现金(库存、备用金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等
5.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
6.财产凭证、交易凭证明等文书资料。包(略)章程、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7.固定资产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
8.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进度情况说明等
9.(略)债权人名称、债务类别、债务范围/金额、债权人联系方式等情况编制债务清册。
(略).诉讼、仲裁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案件卷宗、文书及其对应执行案件资料。
(略).有(略)授权、密码、U盾以及(略)和(略)等电子(略)工具的账号密码。
(略).其他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移交的资产资料。
贵方应制作移交清单,对移交物品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后,双方签署交接清单。如总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之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略)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略)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略)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略)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略)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略)>周律师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