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药品基础信息变更、药品标识信息变更
◆ 受理部门
(略)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略)药事所”)
◆ (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略)管理办法》;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涉及药品变更的相关文件;
5.《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6.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
◆ 受理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略)药品(包含中选和未中选药品)。
1.药品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药品编码、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表述剂型、规格包装、企业名称((略)许可持有人、受委托生产企业、进口(略)包装企业)、批准文号、本位码等信息变更。
2.药品标识信息:毒性标志、麻醉标志、精神标志、放射性标志、国家基药、(略)基药、OTC标志、原研、参比制剂、创新药、优先审评审批、通过一致性评价(制造工艺变更)、通过一致性评价(制药工艺未变更)、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国家短缺清单。
◆ 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企业自拟,须写明申请变更事项。
(二)总代授权证明。包含总代协议、总代授权书等。授权书内容由企业自拟,须包含进口及代理企业相关信息、授权书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代理企业公章及(略)。
(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略)证书》《药品再(略)批准通知书》《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进口药品(略)证》等。证明文件须在有效期内并包含药品通用名、剂型、(略)类、规格、(略)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信息。
(四)药品说明书。须包含清晰的药品通用名、商品名、适应症、规格包装、包装材质、企业名称、批准文号、药品有效期等信息。
(五)外包装图片。应为产品实物图片,须包含清晰的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规格包装等信息。
(六)已取得的国家药品编码。
(七)药监部门其他证明材料。如进口药品国内(略)包装备案截图、(略)备案信息公示等。
(八)药品标识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后(略)。
◆ 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
<(略)站((略)www.(略).cn)(略)企业(略)模块,进入“药品→药品信息管理”模块维护相应证照,包括“批件管理、说明书管理、外包装图片管理”模块。
维护完成后,企业进入“我的药品库→选取药品→基础信息变更或标识信息变更”模块,并按要求(略)相关资料。企业应对提交的药品资料真实性负责,变更信息以企业承诺为准。
变更信息提交后,企业可进入“药品→药品信息管理→本企业药品维护流程查询”模块中查询药品审核进度。
(二)资料审核
1.基础信息审核
药品变更信息提交后,企业端流程状态显示为“已提交,待受理”,(略)药事所负责对企业变更信息及(略)资料进行初审,对于信息填报无误,申报资料齐全、证明充(略)且符合规范的通过初审,企业端显示为“受理审核中”,之后进入复审和终审环节。
变更信息初审、复审内容包括药品基础信息、药品标识信息,终审内容包括价格及采购规则。
2.医保规则审核
基础信息终审通过后,涉及医保规则发生(略)对医保规则进行维护及审核。审核通过后(略)药事所,进入待发布确认流程。
3.审核不通过
企业填报信息有误或者申报资料不符合规范的,基础信息或医保规则审核不通过,附审核意见退回企业,企业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三)发布公告
药品基础信息变更发布时,确认变更后药品编码生效日期及原药品编码失效日期,原药品编码(略)个自然日过渡期(节假日顺加)后采购规则做医药机构失效,不再保留“限药店”状态。
发布确认后自动生成公(略)站进行发布。药品标识信息变更直接发布确认,不发布相关公告,变更后标识信息可在“我的药品库”进行查看。
原则上每周二发布审核通过的药品变更信息,周四生效,如遇法定节假日视具体情况提前或延后发布。
◆ 联系方式
地址:(略)
电话:(略)-(略) (略)-(略) (略)-(略)
传真:(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