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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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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装修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入围资格项目(子包三)供应商征集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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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9-2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装修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入围资格项目(子包三)供应商征集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商业银行计划(略)施(略)入(略)子包),现就该项目采购向社会公开征集有意向供应商。一、项目(略)施(略)入(略)子包)二、项(略)点建设等基建工作延续性,(略)质量,现拟(略)施(略)入(略)子包)。三、采购内容(具体以采购文件(略)入围资格,采购有效期为2年。四、项目需求(具体以(略)获得入围资格(略)项目监理工作。(略)施工监理,包括但不(略)、(略)、空(略)、(略)的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过程监理(略)的深化设计、施工、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施工全过程控制,向业主提交完(略)的监理档案资(略)的交工和竣工验收等。(二(略)应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略)范围内监理业务(略)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三)基本人员要求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联系人)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1年(含)以上,且为投标单位直接缴纳社保(略)或其他非关联的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情况)的人员。(四)拟签订框架合同主要条款第一(略)委托监理协议书委托人:(略)与监理人:(略)一致,签订本合同。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略)《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一部(略),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略)委托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委托书;(3)本合同协议书;(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标准条件;(6)本项目的中标入围通知书;(7)乙方的(略)及其附件;(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3.监理授权人:(略)如监理授权人发生变更,需在2个日历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略)报酬。5.本合(略)监理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日之日计2年,具体的项目由委托人或委托人辖下机构与监理人另行签订委托书。第二部(略)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ld(略)rdquo;是指委托人委托实(略)。2.ldquo;委托人rdquo;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ldquo;监理人rdquo;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ldquo;监理机构rdquo;是指监理(略)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5.ldquo(略)师rdquo;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ldquo;承包人rdquo;是指除监理人以外,(略)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ld(略)监理的正常工作rdquo;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ld(略)监理的附加工作rdquo;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ld(略)监理的额外工作rdquo;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ldquo;日rdquo;是指任何一天(略)时至第二天(略)时的时间段。(略).ldquo;月rdquo;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略)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略)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2种以上(含2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略)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略)、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七条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略)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第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九条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略)审理时,监理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第十一条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略)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如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要求;4.严重违(略)德。第十三条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略)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略)。若更换(略)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略)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第十四条监理人应(略)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略)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委托人义务第十五条委托人(略)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略)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授权1(略)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略)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略)合作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略)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监理人权利第二十条监理人在委托(略)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略)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略)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略)设计不符合国家颁(略)质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略)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5(略)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略)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略)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略)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略)实际竣工日期提(略)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略)施工合(略)价格(略)款(略)的审核和签认(略)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略)师签字确认,委托(略)款。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略)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略)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二条(略)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三条委托(略)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委(略)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略)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调(略)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略)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略)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因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成立时生效。第三十三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略)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略)监理报酬。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向委托人(略)完竣(略)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略)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略)日内仍未收到(略)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略)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略)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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