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J(略)RP(略)C1 | ||
项目名称: | <(略)间店面招租(剩余9处店面) | ||
标的名称: |
<(略)-2号店面招租(出租底价:1.(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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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首日:(略)-(略)-(略) 信息披露期满日: (略)-(略)-(略) | ||
延期处理方式: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少于等于(1)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略))个周期 | ||
项目简介: | <(略)-2号店面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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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挂牌招租项目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见(略)出具的赣开(略)[(略)][昌]房字第(略)号评估报告。标的面积以实际交付时现状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 2.标的新旧、质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交付时现状租赁。本次招租不包含现有装修,现有装修存在受损、毁损的可能,以交付时的状况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出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面积、规格等以实际交付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咨询、勘察、核实,明确本次出租标的状况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应事先考察,进行实地踏勘后,再决定是否参与本标的招租活动。意向承租方(略)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则视为对挂牌标的现状及相关一切交易风险已充(略)知悉,并接受所有挂牌条件。 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否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出租方有权终结交易,并重新挂牌处置标的。因承租方反悔违约给出租方造成损失,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有权继续追偿。 3.标的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等由承租方自行(略),相关税、费自行承担。 4.标的清场责任及清场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将标的清场后交付承租方。 5(略)规定的(略)的经营范围和招牌制作的要求,设置教学辅助、生活配套的相关项目。不得经营对师生生活产生油烟污染、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的项目;不得经营与相关法(略)管理规定相违背的项(略)的规章制度(略)的监管。 6.承租方对租赁范围内的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有爱护职责。承租方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方案必须报出租方批准、备案。否则,出租方可视情节要求承租方给予经济补偿、责令(略)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承租方在经营场地内安装的水电、门窗、地面、墙壁等,退租时产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也不予补偿。若承租方擅自拆除或破坏,出租方可没收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7.信息披露公告未涉及条款以本标的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模板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略)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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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尽职调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为对租赁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2.【风险承担】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略)知悉,并就开具发票相关事宜向出租方咨询沟通,且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优先权行使】不涉及优先权行使。 4.【合同签订】 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交易各方须在(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5.【交易税费】(1)本次租赁所涉及政府税费的,按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对符合承租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有且仅有一家的,按租期内租赁总价(成交价)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对符合承租条件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租方除按前述规定承担协议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租期内租赁总价(成交价)承担竞价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含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按《(略)产权交易所资产招租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产权[(略)](略)号)的规定收取。 费用承担方应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政府税费除外)(略)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无息结算。 6.【交付】交易双方合同已签订且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7.【(略)方式】意向承租方须在(略)时间内,(略)产权交易所提交认可、接受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一切法律风险)及信息披露内容的书面承诺及书面受让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代交保证金,确需代交的,一个交纳主体针对一个交易标的只能交纳一份交易保证金,代交的须备注项目名称及被代交方名称),否则不能取得竞租资格。 8.【(略)时间】信息披露期(略)产权交易所受理(略)时间:工作日9:(略)-(略):(略)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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