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豫(略)破(略)-1号
债权人何金科申请对债务人安阳东鑫再生(略)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略)年(略)月4日依法裁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
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
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转移、私(略)、无偿转让、非正常
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不得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
保;不得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
行清偿;不得放弃自己的债权;不得虚构不真实的债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司法人员、管理人的组成人员、
聘用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
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略)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
3、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
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
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对企业资
产、人员负有管理、保管等责任的人员。
4、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
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
务的清结工作。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在向管理人(略)移交手
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管
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负责向管理人进行移
交。任何人不得逃避、拒绝向管理人(略)交接手续。
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负责经营管
理的人员,在破(略)或者管理人的要
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5、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原企业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
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略)可以拘传,
并依法处以罚款。原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陈述、回
答或者(略)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6、原企业有关人员(略)提交或
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原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
7、原企业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原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略)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9、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
(略)、企业内部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
人取回。
以上望遵照执行,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