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略)年8月5日作出((略))闽(略)破申(略)号(略)(下称“隆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略)年8月8日作出((略))闽(略)破(略)审理。
(略)年9月9日院内立案,并于(略)年9月(略)日作出((略))闽(略)破3号(略)三明(略)公司担(略)三明(略)公司管理人(下(略)破产清算事务。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略)名称:
(略)地址:(略)pa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J
法定代表人:(略)n>林怡尚
二、接管要求
(一)隆望<(略)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隆望<(略)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略)移交手续。
(二)占有隆望<(略)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略)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一)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略)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
(三)
(四)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略)法》第二百(略)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略)三(略)(略)幢(略)层9号;
联系人:周女士 (略);蒋女士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