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股东、高管责任告知书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略)年(略)月(略)[(略)]粤(略)破(略)号),并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略)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略)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请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财务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略)接管手续。管理人需接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略)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
2. <(略)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章、(略)支机构章等印章等印章;
3.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未三证合一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正、副本);
4. 贷款卡,基本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户的开户资料;
5. 财务账册、凭证、各类报表、审计报告;
6. 员工名册、劳动合同;
7. 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8. 对外享有债权的债权表、对外负债的债务表,债权人、债务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9. 未履行完的合同,已履行完的重要的合同,诉讼、仲裁资料等;
(略). 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清单及财物的所有权凭证或证书;
(略). 其他管理人需要的文件、资料等;(略)指定管理人后,贵司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略)财产。若上述责任(略)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等违法行为,管理(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特此通知。
管理人
经办人:(略)n>刘吉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略)span>(略)号高(略)H座(略)(略)
经办人:(略)n>胡文俊 手机:(略) 刘吉春 手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