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管理人移交的公告
刘福印、监事涂家合及其他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资产人员、持有企业资料人员:
(略)年9月(略)<(略)(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略))粤(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粤(略)破(略)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略)的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略)公章、证照、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及时向管理人移(略)及(略)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略)、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进行移交,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管理(略)的任何财产和资料。
鉴于此,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略)、印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刘福印、监事涂家合及其他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资产人员、持有企业资料人员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管理人在此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略)条之1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略)
(略)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略)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略)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略)条(略)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略)条、第(略)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略)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略)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第(略)条规定,债务人(略)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略)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略)应依法予以支持。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略)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略)小姐
联系地址:(略)p(略)(略)层
联系电话:(略)-(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