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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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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四川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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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11-1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万源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对在崩塌、滑(略)或者泥石(略)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略)或者泥石(略)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略)以上一(略)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的罚款。(略)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略)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略)以下的罚款。(略)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略)和重(略)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略)和重(略)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五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略)和重(略)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略)以下的罚款。(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略)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第五十二条:(略)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略)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每平米二(略)以上十(略)以下的罚款。(略)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略)以上五十(略)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略):(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略)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略)以上五十(略)以下的罚款。(略)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略)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略)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略)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略)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略)、(略)、(略)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略)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略)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2.《(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编制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保证监测结论的(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略)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略)以下的罚款。(略)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略)、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略)、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略)、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略)以上十(略)以下的罚款。(略)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略)以上5(略)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略)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略)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略);(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略)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略)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略)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略)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略)以下的罚款。(略)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行政处罚《(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略)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略)以上1(略)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等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略)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略)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略)以上(略)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略)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略),影响防洪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略)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略),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略)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略),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略)以上十(略)以下的罚款。(略)、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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