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各有关人员:
(略)年9月(略)日作出((略))川(略)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略)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略)年(略)月1日作出((略))川(略)破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略)担任破产管理人,王星欣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本管理人依法接管 (以下简称“(略)”的财产,现将接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依法接管(略)<(略)的财产,(略)<(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均不再代表(略)<(略)对外履职,一切关于(略)<(略)的事务请与管理人接洽。
二、(略)<(略)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凡借用、占有(略)<(略)财产、资金等财物的有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联系管理人确定交接占有财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应移交的财物内容详见移交清单。
四、上述人员在向管理人移交(略)<(略)财物之前应妥善保管,移交时应全面移交并提供原件。对前述义务拒不履行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略)<(略)(略)决定可以包括(略)<(略)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略)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略)<(略)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管理人联系人:(略)n>张律师,电话:(略),王律师: (略),管理人办公地址:(略)2号6(略),邮编:(略)(略)。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略)4年(略)月(略)日
附件:移交清单
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财、物,包括但不限于:
1、印章类,含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部门印章、(略)支机构印章等全部印章。
2、证照类,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各类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3、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台账、明细账、日记账、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财务审计报告、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4、动产及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5、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信息及印鉴、银行票据。
6、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合同履行相关的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7、<(略)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案件材料。
8、劳动用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联系方式等。
9、<(略)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略)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略)授权密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