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略)年(略)运维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略)号(略)8(略)、(略)-1(略)A栋)(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点(略)(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HCCS-SH(略)
项目名称:(略)年(略)运维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略).6(略)
最高限价(如有):¥(略).6(略)
采购需求:(略)年(略)运维,数量:1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略)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3.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最近一期(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略)配表,磋商响应供应商选择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略)配表);或提供(略)年1月1日以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3.3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信用记录要求:(1)信用信息(略):磋商小组(略)站((略)www.(略).cn(略)((略)www.(略).cn(略)站(credit.xm.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提交响应文件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项目档案一并存档。(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名单的;B(略)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的;C(略)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地方性黑名单”的。②信用信息查询仅以资格审查(略)站的查询结果为准,除以上规定外(略)站的查询信息均不作为审查的依据。③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情形的,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5)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3.5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7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3.8为本项目提供(略)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每天上午8:(略)至(略):(略),下午2:(略)至5:(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略)8(略)
(略)-1(略)A栋)(略)
方式:(略)或邮寄(略)。邮寄(略)标书费缴交(略),开户行:厦门(略),账 号:(略)。(略)采购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颜小姐 (略)-(略),江小姐 (略)-(略)。
售价:人民币(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点(略)(北京时间)
地址:(略)、开启
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点(略)(北京时间)
地址:(略)、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略)采购项目,本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条款规定均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采购公告上述两个条款要求予以删除,特此更正。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9号
联系方式:(略)-(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略)
地 址:(略)号工商(略)、(略)-1(略)A栋)(略)
联系方式:(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青
电 话:(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