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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二、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用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者显(略)场价成交,要求(略)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
变卖公告
<(略)将于
(略)年(略)月2日(略)时至(略)年1月(略)日(略)时止(略)账户名:(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http:(略).com /(略)/(略))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略)(略)号(高新大都荟)4幢(略)室,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 ,套内面积:(略).(略)平方米,结构:钢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号:陕((略))(略)不动产权第(略)号。(拍卖标的具体情况参见《拍卖标的物简介》)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略)(略)。
二、变卖流程:
1(略)天,如有竞买人在(略)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略)小时竞价倒计时;(略)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略)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略)钟(略)自动向后延时5(略)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略)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略)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略)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略)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略)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别提醒:(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二)竞买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竞拍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房屋所(略)是否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咨询。(三)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房屋所在地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扣除保证金)等法律后果。(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及已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略)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略)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略)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九、竞买人(略)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略)指定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略)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略)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竞拍结束后七日内缴纳,可(略),并在尾款缴纳三个工作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略)(地址:(略)认书》,(略)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略)执(略),账号:(略))
2、变卖未成(略)络(略)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本次变卖标的物((略)(略)号(高新大都荟)4幢(略)室)的保证金:(略)(略)。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略)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略)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二、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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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