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略))宏杰破管字第(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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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9月(略)日作出((略))川(略)破申(略)号民事裁(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川(略) 破8号决定书,指定上海中联(略)担任管理人,张罗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略)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第三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略)、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略)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略)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六)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但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物,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或者管理的,实际占有人或财产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财物。
现将接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产资料。
二、你(们)(略)财物、资料之前应妥善保管,移交时应全面移交并提供原件。对拒不履行前述义务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略)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略)受理破产(略)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员(略)对外(略)的事务请与管理人接洽。
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律师,(略);吴律师,联系(略).管理人办公地址:(略)1栋5(略)。邮政编码:(略).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略))川(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
2.((略))川(略) 破8号决定书
民事裁定书((略))川(略)破申(略)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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