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接管公告及责任承担说明
<(略)、法定代表人凌春成、监事韦建军等责任人员:
(略)依法作出((略))粤(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略)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略))粤(略)破申(略)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略)管理人,负责人是欧阳兵。
<(略)进入破产清算后,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应配合管理人完成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包括但不限(略)的印章、账册、合同(略)财产、(略)的行为以及其他配合破产清算的工作。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协助管理人(略)接管手续,提供接管材料。如存在不能移交相关材料等特殊情况,请自收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函复管理人,说明相关情况。逾期拒绝提供上述说明或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将视为因贵方的原因导致相关材料灭失,相关法律责任由你方承担。如因贵方的原因导致管理人未能及时接管并产生不良后果,管理人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
管理人依法接受指定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略)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略)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略)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略)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略)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略)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之规定,<(略)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并移交管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不得离开住所地。如违反(略)报告,申请法院对<(略)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独或綜合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略)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略)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略)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略)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略)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有关权利人(债权人及管理人)可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之规定,<(略)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及管理人有权主张要求<(略)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略)、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略)、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略)、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略)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略)以上二十(略)以下罚金。”之规定,如管理人发现<(略)法定代表人、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略)配财产、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情况及责任请知悉,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