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破产清算案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略)理人 |
|
|
|
召开时间:(略)-(略)-(略) (略):(略) |
|
|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略)年6月5日,(略)根据申请人林桂富的申请,作出((略))闽(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一案。(略)年7月(略)日,(略)城厢(略))闽(略)破(略)号决定书,指定(略)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略)同意后,特召开本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为本次债权人会议注意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点50(略)通(略)中级人民(略)址:https:(略).com或移动端(略)小程序“(略)”)召开。如有变动,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二、会议内容
1、管理人作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2、由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二》记载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并发表有无异议的意见;
3、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制作的《关于破产财产(略)配方案》进行表决;
4、其他相关事宜。
三、会议异议方式告知
1、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会议上提出,并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略)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略)的,异议人应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略)(略)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参会人员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异议,请联系管理人并填写《债权人会议异议表》以书面方式提交管理人工作人员,管理人将在债权人会议上答复或会后回复。
四、参加会议注意事项: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2.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略)的指派函;
3.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略)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略)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略)span>联系人:(略)span> (略)
李 强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