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民事裁定书
((略))浙(略) 破(略) 号之三
<(略)管理人。
(略) 年(略) (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略)破产财产(略)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略)破产财产(略)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依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债权人会(略)破产财产(略)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略)破产财产(略)配方案
一、可供(略)配的破产财产
债务人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略)配,最终可供(略)配财产以管理人实施《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后变价所得款项为准。
二、参加破产财产(略)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
参加破产财产(略)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的详细情况(略)债权表》,最终以富阳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破产财产(略)配之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如有)]。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对应的职工债权人,有权参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略)配。具体参加破产财产(略)配的债权人名称以及债权额,根据管理人另行制作的《破产财产(略)配方案执行报告》确定。
三、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略)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优先清偿特定财产担保权及其他优先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一)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略)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略)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与可(略)配数额详细情况,根据管理人另行制作的《破产财产(略)配方案执行报告》确定。
四、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执行
(一)本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管理人根据债权确定情况、结合破产财产处置情况,根据本方案的规定适时制作《破产财产(略)配方(略)裁定认可《破(略)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依据《破产财产(略)配方案》及《破产财产(略)配方案执行报告》对破产财产进行(略)配。
(二)破产财产的(略)配原则上以货币(略)配方式进行。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开户行、账号、户名等收款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略)给债权人。若债权人预留在管理人处的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收到本次会议资料之日起3 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收款信息(之后再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3 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收款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迟延(略)配或其他法律后果均由债权人自行负责。如确认无法以货币(略)配方式进行(略)配的,经债权人会议另行决议采取非货币(略)配方式进行的,管理人将依据债权人会议决议予以清偿和(略)配。
(三)根据破产财产变价进度,管理人可适时实施多次(略)配。具体根据变价后到款情况,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与清偿比例实施(略)配。
(四)如有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且属合法有效债权的,此前已进行的(略)配,不再对其补充(略)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五)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略)配额以及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略)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略)配时将其(略)配额提存。该部(略)债权满足法定(略)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略)配给该部(略)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略)将提存额(略)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附则
(一)因债权人自身原因(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账户被冻结查封、原收款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错误等)导致(略)配清偿款不能到账或者到账后被依法扣划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管理人在最后(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略)按照破产财产(略)配方案进行追加(略)配: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略)配的其他财产的。但前述财产数量不足以(略)配费用的,(略)将其上交国库。
(三)如果破产财产(略)配过程中涉及未在本方案中规定的(略)许可后依法实施。
<(略)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