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略)”(略)、河(略)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第八批国采中选续签药品配送关系维护及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自(略)关于做好辽宁“(略)”(略)河(略)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续签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开展辽宁“(略)”(略)、河(略)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第八批国采中选续签药品配送关系维护及《宁夏回(略)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1.辽宁“(略)”(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见附件1)。
2.河(略)第三第五批国家集采接续中选药品清单(见附件2)。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清单(见附件3)。
二、操作时间
即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
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
(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
请生产企业使用(略),(略),进入“药品交易”,(略)“配送协议管理—配送协议设置”,来源选择“(略)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河(略)第三、五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接续药品(第二年)”;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略)“配送协议管理—配送协议设置”,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八批次(第二年)”,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略)右上(略)“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
(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配送企业使用(略),(略),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选择相应批次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略)右上(略)“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
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
(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使用(略),(略),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略)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河(略)第三、五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接续药品(第二年)”相对应药品批次在“(略)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八批次(第二年)”,在“合同管理”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略)右上(略)“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
(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略),(略),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略)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河(略)第三、五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接续药品(第二年)”,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八批次(第二年)”,在“合同管理”页面(略)“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
(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略),(略),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略)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河(略)第三、五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接续药品(第二年)”,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八批次(第二年)”,在“合同管理”页面(略)“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
五、注意事项
(一)药品生产企业(略)“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略)药品的配送,(略)为单位实(略)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
(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略)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blue;">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略)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
(四)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周期至(略)年(略)月(略)日。周期内各医药机构按年续签采购协议,最后一年采购协议一次性签至(略)年(略)月(略)日;“(略)”(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周期为即日起至(略)年5月(略)日;河(略)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第八批国采中选续签药品执行周期为即日起至至(略)年5月(略)日,周期内按年签订采购合同。同时,根据6月(略)((略)、兵团)(略)发布的《关于公(略)((略)、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的公告》,此批次集采新增盐酸氨溴索片等(略)个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在第二年度相关医药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选择采购使用,新增中选产品在新增当年无约定采购量。相关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超出或不足一年度的协议采购量按照上年约定采购量按月折算加和计算。
(五)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医药招标采购科:(略)-(略)
(略)咨询电话:(略)
附件:1.辽宁“(略)”(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
2.河(略)第三第五批国家集采接续中选药品清单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清单
宁夏回(略)
(略)年(略)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辽宁“(略)”(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xlsx
附件2:河(略)第三第五批国家集采接续中选药品清单.xlsx
附件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