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者“泰旭能源”)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以下简称“”)(略)年4月9日作出((略))沪(略)破(略)号民事裁(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4月(略)日作出((略))沪(略)破(略)号决定书,(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略)同意,上海泰旭(略)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拟定于
(略)年
(略)月
(略)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非(略)方式,请各债权人按时参会,现对于会议召开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非(略))的召开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
EMS)方式)。
三、会议资料
管理人将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3日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通过预留的(略)或者(略)给参会人员。
四、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1. 审议《关于诉讼追讨相关人员异常往来方案的报告》并进行表决。
五、非(略)会议表决规则
(一)关于表决方式及表决意见
1. 书面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赞成表决事项的,在“同意”栏中画“√”,不同意事项的,在“不同意”栏中画“√”。不符合表决规则或逾期未将表决结果回复管理人或表决票为空白的,均为同意表决事项。
2. 表决权人应当(略)年(略)月(略)日之前(含当日)在表决票上(略)或盖章后将表决票送达管理人,否则作为逾期未将表决结果回复管理人处理。
3. 表决结果送达地址:(略)1)直接送达/邮寄方式:(略)(略)号新(略)(略)D 余律师 (略)
(2)(略)送达:
(二)关于表决结果的确定
1. 表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执行。
2. 管理人表决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表决结果通过公告的方式(具体在“全国企业(略)”上公告)告知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了解或到管理人处查阅表决情况及结果。
四、特别提示
(一)因债权人预留管理人处的联系号码、联系地址、联系人等改变未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能接受债权人会议资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债权人不按期限进行提出异议或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对可能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自负。
(三)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略)。
七、联系方式
余律师 (略)
特此公告
(略)年(略)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