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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茂名市2024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项目公开询价函。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略)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项目公开询价函
我单位拟开(略)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略)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项目,为确定该项目最高采购限价,现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人
(略)
二、项目名称
(略)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略)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三、项目报价内容
(略)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略)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项目
抽检样品 | 抽检项目 | 抽检依据 | 抽检任务安排 |
一、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 克仑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 一、抽样要求: 猪尿抽样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略)-(略))执行,牛、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4℃)保存。 二、检测方法: (略)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 三、检测结果依据以下规定判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略)部公告第(略)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略)部公告第(略) 号)、《食品动 —(略)—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略)部公告第(略)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 (略):抽检生猪样品,肉牛、肉羊,共(略)个 (略):抽检生猪样品,肉牛、肉羊,共(略)个,(略):抽检生猪样品,肉牛、肉羊,共(略)个。(略):抽检生猪样品,肉牛、肉羊,共(略)个 (略):抽检生猪样品,肉牛、肉羊,共(略)个 (略):抽检生猪样品,肉牛、肉羊,共(略)个 (略):抽检生猪样品共(略)个 以上共计(略)个。 |
合计: | (略)个 |
工作要求:采购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检计划作调(略),并及时告知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必须无偿配合。要求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 ),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负责抽样、(略)样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及(略)等工作。项目实施时间:(略)年(略)月﹣(略)月。 |
三、项目预算
通过各单位报价选取最低价为最高限价,包括项目的所有支出。
四、询价用途
本次报价以总价最低价作为确定项目采购最高限价的依据,不作为确定中标单位依据。
五、报价依据及风险
(一)本次询价以总价报价形式进行,投标人对于本项目所描述的工作任务进行报价,并报出确定金额。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的无效。
(二)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略)体包干价。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三)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略)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略)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略)主要内容
(一)报价表(附件1)。
(二)(略)备案证明材料。
(三)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附件:2)
(六)信用报告。
七、(略)报送要求
(一)报价(略)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有(略)递交一式二份。
(三)所有(略)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略)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
八、(略)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略)年(略)月8日(略)时前。
(二)地址:(略)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系电话:(略)-(略)。
(略)
(略)年(略)月6日
附件1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 报价金额((略)) |
(略)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略)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之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项目 | 小写: (略) 大写: (略) 千 百 (略) (略) (略) |
备注 | |
联系人:(略)p>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样本)
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略)采购活动,并郑重(略)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略)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略)):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略)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略)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