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竞买人务必详细、认真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调查信息表”,否则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自负。
特别提醒:本标的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协助拍卖,竞买人如需咨询,请(略)络司法拍卖活动不收取拍卖费(略)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
<(略)将于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丰(略)上公开进行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惠(略)东南侧惠来碧桂园天誉(略)栋(略)号(标的物详情见房产登记资料查询表照片,标的物信息以此为准,户型及朝向以房屋实际现状为准。)瑕疵情况:房屋性质不详,被执行人居住,腾退周期较长。购房资质、限购政策需咨询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物业、供暖、水电等欠费情况不详。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6(略),增价幅度:0.6(略)。
二、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拍。竞买人务必在竞买前向当地房管部门详细咨询房产及土地限购、过户(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保障型住房、商办类等房产)的相关政策,拍卖成交后需携带自本人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略)相关手续。违反上述规定参与竞拍导致无法(略)交接的,按悔拍处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代理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标的。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竞价结束前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略)不统一组织线下预展,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示:
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略)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及(略)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计算,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买受人应自行(略)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燃气、取暖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特别提醒:关于税费、(略)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略)等相关部门了解)
八、本次拍卖情况已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或其他对上述标的主张权利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逾期未主张视为放弃权利。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略)权人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指定账户(户名:((略))京(略)执(略)号 (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悔拍责任: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拍。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该部(略)差价及产生的额外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本院可责令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络拍卖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略)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二、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拍卖报(略)登记本人身份信息和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需变更应提前与本院联系,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效((略)被退回、电话号码连续三日拨打无法接通视为联系方式无效)导致我院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上述原因未能(略)成交物品交接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领受成交标的物,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略):(略)span><(略)联系监督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略)号院(略)号
此公告同步在“(略)”、“(略)”、“ (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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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