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略)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略)〕(略)号)、《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略)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略)〕(略)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略)〕(略)号)、《西(略)水利厅关于(略)和水普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藏水河函〔(略)〕(略)号)等文件要求,为摸清任务清单(略)岸线、涉河建设、土地权属、洪水位以及历史划界等情况,(略)管理范围界线和保护范围线,我(略)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编制划定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形成《(略)曲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略)级河湖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本方案工作范围(略)曲,流域面积(略).(略)km²,(略)干流全长(略).(略)km,(略)曲于曲度居民委员会上游约1.5km处(略)流,南沟全长(略).(略)km,北沟全长9.(略)km,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涉及(略)、浪卡子(略),共计1(略)1(略)。(略)曲是卡鲁雄曲下游支流,北沟流(略)北侧、(略)城,汇入空母错,南沟流(略)南侧,汇聚至卡鲁雄曲,最后汇入空母错。
二、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本次根据《西(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SL/T(略)-(略))、《西(略)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的通知》(藏水资〔(略)〕(略) 号),结合堤防的建设时间、历史习惯、背水侧土地开发利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略)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三(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禁止损毁堤防、护岸、(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湖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3)禁止修建围堤、(略)、(略);
(4)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5)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6)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7)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略)贸易活动。
(8)在堤防安(略)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9)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略))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略)批准。
((略))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略)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此公示只作管理范围划定,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以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