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略)“4·(略)”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郭(略),男,汉族,(略)年(略)月(略)日出生,公民(略)号码(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持准驾车型为“A2”类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系此事故中肇事的云L(略)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当事人杨(略),女,白族,(略)年(略)月(略)日出生,公民(略)号码(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系此事故中行人、死者。
二、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一辆红岩牌CQ(略)H(略)VG(略)型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云L(略),所有人:(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发证日期(略)年(略)月(略)日,检验有效期至(略)年(略)月,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实载1人(驾驶员),该车核定载质量(略),肇事时该车实载(略)kg,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略).5%。
三、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老(略)线K2+(略)米处,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机非混合式双向两车道,建路南至大理市,北至洱源县:道路为三级县道道路,道路性质为平直、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全宽7.1米,该道路中央有宽为0.3米的黄色虚线划(略)车道;道路两侧有宽为0.4米的水泥硬路肩;发生事故时为白天。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略)年(略)月(略)日,郭(略)驾驶云L(略)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老(略)线由北向南行驶,(略)时(略)许,行驶至老(略)线K2+(略)米处时,车辆第三桥右侧轮胎脱离车辆向前方滚动后,碰撞坐于道路东侧硬路肩下的杨(略),造成杨(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调查结论
经洱源县交警大队调查,当事人郭(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郭(略)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过错;杨(略)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略)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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