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告知书
湖南(略)智一数据科技及相关负责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略)3年10月(略)日作出((略)3)湘(略)05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湖南(略)智一数据科技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略)3年(略)月1日指定(略)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为做好相关交接工作,现将管理人拟接管的资料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印鉴类
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及其他印章。
二、财务类
(一)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原始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帐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二)税务申报材料及报税设备;(三)债务清册。
三、资产类
(一)银行账户、银行票据、现金、证券、印鉴及银行U盾等;(二)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存货及易耗品、办公及生产设备等;(三)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四)债权清册。
四、证照、文书档案类
(一)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二)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三)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四)债务人诉讼、仲裁文书及案件相关材料,如保全、判决书、执行的文书;(五)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六)职工名册,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七)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略)及关联公司的相关资料;(九)知识产权相关文书;(十)其他依法应当移交给管理人的文书材料。
五、特别说明
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请接此告知书三日内,将附件《移交清册》中的相关表格填报至管理人处。没有或者不能进行移交的,请出具书面函件予以说明,如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