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略)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略)〕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略)〕(略)号),我行决定对(略)—(略)年(略)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实施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种类
本次(略)非税收入收缴、(略)财政直接(略)、(略)财政授权(略)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二、资格认定对象
(略)各商业银行总行(总机构在(略)。
三、申请条件
申请资格认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二)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三)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略)点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略)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八)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人为总行的提供,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机构设置、主管部门(略)点(略)布(略)建设、资金(略)、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略)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l)、资格认定指标明细表(附件2);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略)明文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略)和被委托人(略)明文件;
(五)申请前的两个年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情况,申请机构为(略)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其法人机构或上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略)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七)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略)结算方面百(略)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八)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扫描为PDF文档后,刻录成光盘报送(光盘上标注申请行名称)。其中,材料须每页按目录顺序标注页码,逐页加盖申请行公章,所有材料汇总为一个PDF电子文档。如规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述事项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涉及前款第三项、第六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略)(附件3)。
五、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一)接到本通知后,申请行须负责报送前述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的金额单位为“(略)”,数据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申请行的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略):(略),送达地址(略)号中国人民银(略)行国库科,超过时限未能送达的视同自行放弃申请。
联系人及电话:杨嘉骏,(略)-(略)。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2.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指标明细表.doc
3.告知书以及承诺书范本.doc
中国人民银(略)行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