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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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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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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1-04-1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略)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发布时间:(略)-(略)-(略):(略)来源:(略)自然资(略)]**为进一步提高《(略)管线管理条例》的立法质量,(略)自然资(略)上公示、组织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经归纳(略)理,共收到建议和意见(略)条,采纳(略)条,未采纳(略)条。现将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情况(一)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情况。共收到社会公众式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略)条。(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情况。(略)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略)条。(三)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情况。经公开征选听证代表,(略)人大代表、(略)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参与等方式,(略)名听证代表(略)别提出了(略)条建议。(四)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情况经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论证,9名专家共提出了(略)条建议。二、相关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综合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条例》起草的基本宗旨,吸纳以下有关内容:1.有群众建议:在第七条中将“推广”修改为“推广使用”。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七条中进行了修改。2.有群众建议:在第七条中增加“创新鼓励”的具体奖励措施。因确少上位法依据,未采纳该建议。3.有群众建议:将条款中的“二改为两”,采纳了该建议,并在第四十条、五十二条中进行了修改。4.有群众建议:删除第八条。为维护管线安全,未采纳该意见。5.有群众建议:把“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汇交管线数据信息”中的以及改为顿号。采纳了改建议,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进行了修改。6.有群众建议:把“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档案资料”中的和改为顿号。采纳了改建议,并在第三十七条中进行了修改。7.有群众建议:(档案查阅)建议调(略)为(档案利用)。采纳了改建议,并在第三十八条中进行了修改。8.有群众建议:调(略)“应当书面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略)建设档案管理部门”中的档案管理部门改为住(略)建设主管部门。采纳了改建议,并在第三十八条中进行了修改。9.有群众建议:(信息未报送处罚)建议调(略)为(档案与信息未报送处罚)。采纳了该建议,并在第五十一条中进行了修改。(略).有群众建议:根据上位法,把“处一(略)以上五(略)以下的罚款”,建议修改为“处一(略)以上十(略)以下罚款”。采纳了该建议,并在第五十一条中进行了修改。(略).有部门建议:因体制改革,应将“经济和信息化”更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五条中进行了修改。(略).有部门建议:取消“住(略)建设主管部(略)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略)管线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及行业管理工作”。未采纳该建议,根据各单位职责,进行了细化,在第五条中加以明确。(略).有部门建议:修改“管线随既有桥梁敷设的,应至桥梁主管部门(略)相应行政许可”。采纳了部(略)建议,根据该工作实际,增加了(略)建设管线的审批要求,在第十二条中加以明确。(略).有部门建议:(略)管线统筹建设时,管线统筹由管线单位综合实施,(略)建设单位难以组织开展。为加强统筹协调,解决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略).有部门建议:把“管线建设项目峻工后应由管线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应组织住(略)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中的“应组织”改为“可以邀请”。采纳了该建议,在第二十五条进行了明确。(略).有部门建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三款重复。采纳了该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略)治工作,对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略).有部门建议:取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纳了该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略)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不低(略)技术标(略)面,恢复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略).有部门建议:应当将“住(略)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各类管线所属行业主管”更改为“住(略)建设主管部门”。采纳了该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进行了明确。(略).有的部门建议:将“生(略)域保护修改为生态空(略)域”。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一条中进行了明确。(略).有的部门建议:将“(略)管理部门是管线执法的管理部门”内容改为“(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相关管理工作”。采纳了部(略)建议,依据《(略)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在第五条中进行了明确。(略).有的部门建议:修改“并按照规(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为“应(略)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略)其他审批手续”。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进行了明确。(略).有的部门建议:将“(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为“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纳了部(略)意见,增加一条,内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略)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在第五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略).有代表建议:《条例》中所列的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与本次立法关联不大,应当删除。采纳了改建议,结合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在第一条中做出了修改。(略).有代表建议:将第九条中的“统筹协调”改为“科学安排”,表述更为规范。结合专家论证会的意见,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九条中作出修改。(略).有代表(略)职级应当明确,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九条、第十条中作出了修改。(略).有代表建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后面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表述应当统一。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条中做出了修改。(略).有代表建议:因为桥梁设计一般不考虑(略)预留,如结构已经做好,后期再(略)随桥敷设,现实中已经无法再进行设计变更,所以建议将“桥梁建设前,改为桥梁设计阶段”。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二条进行修改。(略).有代表建议:(略)建设计划的制定与条例关系不大,建议删除。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九条进行修改。(略).有代表建议(略)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调(略)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采纳了改意见,并在第三十七条中修改。(略).有代表建议:关于综合协调机构,是否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统一负责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管线涉及众多主管部门,未采纳该意见。(略).有代表建议:(略)、(略)范围内(略)与各企业直接对接,采用架空方式,(略)、(略)域,采用架空方式,待条件成熟后,(略)域性质确定架空或入地改造。因本条与规范要求不一致,未采纳该意见。(略).有代表建议:第四十二条处罚额度较轻,不足以降低损失。因上位法有罚款数额的明确规定,未采纳该意见。(略).有代表建议:罚则中的“给与撤职处(略)”太过细化,实际中可能无法做到。因上位法有关于此项的明确规定,未采纳该建议。(略).有专家建议:第一条中的“合理”应当修改为“合法合理”。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将“(略)范围”修改为“(略)”。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包括照明”修改为“含照明”。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和协调”删除。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第十三条中的“地铁建设”与第十四条中的“(略)交通建设”应该采用统一的表述。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三条中进行修改。(略).有专家建议:第十九条中的“力争”一词不属于法言法语。采纳了该意见,在第十九条中进行明确。(略).有专家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略)应急维修抢险外)”删除。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有关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表述不规范,应改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二十七中作出了修改。(略).有专家建议:将“达到使用年限”修改为“超过使用年限”。采纳了部(略)意见,在第二十七条中的中进行修改。(略).有专家建议:第二十(略)部门并列。采纳了该意见,并在第二十八条中进行修改。(略).有专家建议:第二十八条中应当增加“(略)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的主体,与第五条保持一致。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略)规划主管部门”的表述应与“自然资(略)”的表述保持一致。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事故得到控制后”删除。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监察机关”已经被取消,应当删除。采纳了该意见。(略).有专家建议: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中的“可处”与“可以处”表述应当统一。采纳了该意见,统一表述为“可以处”。(略).有专家建议:第三条中的“综合协调”应当删除,因管线的特殊性,未采纳该建议。(略).有专家建议:第十二条关于敷设要求的规定应移到建设一章。因该条属于规划层面,未采纳该建议。(略).有专家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特殊情况”进行细化。按照《中华人民(略)交通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三条的表述,未采纳该建议。(略).有专家建议:第三十九条中应当增加相应的党纪处(略)。因缺少上位法依据,未采纳该建议。(略).有专家建议:第四十六条中“处以罚款”的写法规定不明,应当具体明确。采纳了该建议,在第四十六条中进行明确。(略).有专家建议:第二十三条涉及三方主体,是否可以(略)成三个独立的条款表述,因本条款项符合条旨,未采纳该建议。(略).有专家建议:将在《条例》的罚则中加入征信体系。(略)已有《(略)社会信用条例》,未采纳该建议。(略)自然资(略)年4月(略)日Normal(略).8磅(略)falsefalsefalseEN-USZH-CN(略)-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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