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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04-30十堰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招标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一条 为深入(略)打击(略)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略)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规定,(略)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略)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略)范围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略)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略)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及其线索。
第四条 (略)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略)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略)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略)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略)、(略)两级公安机关(略)别负责对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上级公安机关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奖励。
(略)公安厅(略)批转的举报线索被查实的,由案件侦办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略)公安厅(略)予以奖励。
第十条 (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略)至(略);
(二)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略)至(略);
(三)破获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视情奖励(略)至(略);
(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奖励(略)至(略);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略)至(略);
(六)收缴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略)至(略);
(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可不受以上奖励上限的限制,但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略)。
(略)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申请、报批、兑付工作由案件侦办单位负责(略)。受理、核查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凭领导签批后的《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到本级公(略)警务保障部门申请(略)奖金,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到办案单位(略)奖金。举报人要求直接(略)或者要求通过转帐形式兑付的,由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略)。
(略)公安厅(略)负责奖励的,由案件侦办单位负责对口逐级上报申请、(略)奖金兑付工作。
举报人要求匿名兑付的,负责(略)兑付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举报人提供兑付方式匿名兑付,并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十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略)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有效(略)件到指定地点(略)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略)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解决,奖金(略)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略)年印发的《十(略)关于兑付涉爆涉枪举报奖金的暂行办法》(十公通字〔(略)〕(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