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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海南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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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8-3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征求《昌江黎(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社会各界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略)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略)发改(略)住房和(略)、(略)、(略)、(略)行政(略)起草了《昌江黎(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略)年8月(略)日至(略)年9月(略)日,意见反馈途径如下:一、电子(略)题处备注(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反馈意见”;二、书面意见寄送至昌江黎(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略)室,联系人:(略)系电话:(略)),请在封面备注(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反馈意见”。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昌江黎(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江黎(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8月(略)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昌江黎(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略)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参考(略)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昌江黎(略)关(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昌府办函﹝(略)﹞(略)号)》等有关规定,(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略)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一)(略)发改委:(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协调监管。对进入(略)交易项目且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投诉(略)发改委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兜底投诉(略)。(二(略):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略):负责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略)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实(略)采购政策(略)采购项目(略)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略):负(略)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法对(略)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略)政(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略):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及土地(略)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略):负责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略):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略)水务建设项目和农业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农业、水务部门监(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八)(略):负(略)、(略)桥梁、(略)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略):负责对工业、信(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工业(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审批权限核准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十)(略)行政(略):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第四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略)、通讯地址等信息,公布的投诉电话应保持畅通有效,相关(略)及时查收处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略)热线开通的招(略),实现招投标投诉举报常态化(略)。第五条  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二)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第六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略)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对符合举报条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符合举报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当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三)不符合举报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记录存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一)不(略)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项目;(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无新线索再次举报的;(四)《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五)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受理机(略)处理。第八条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略)个工作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举报(略)的期限内:(一)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二)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三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时间。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条  与举报事项(略)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支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调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事项进行胁迫、勒索。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略)的,应对存在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二)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证据不足的,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或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情况,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台账和档案制度,并将受理台账每月定(略)发改委。充(略)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并及时将举报处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略)。第十六条  (略)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略)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依(略)场主体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负责(略)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及调查处理材料;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凡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略)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DD(略)E;EE(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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