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略)、(略)((略))(略)、宁东管委会(略),(略)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略)实际,现就做好第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约续签和第一批湖北中(略)集采药品、河(略)、(略)集采药品续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和接续方式
(一)延长协议期。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采购周期3年、第四批采购周期2年的中选产品和(略)头孢氨苄集采中选药品(具体目(略))协议期满后延长协议期至(略)年(略)月(略)日,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集采落地文件,具体接续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采购周期内续签协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四批采购周期3年的中选产品,河(略)(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采购周期2年和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采购周期1年的品种)采购周期2年的中选产品(具体目(略)),湖北中(略)第一批中选宁夏的产品(具体目(略)),原则上按照医药机构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组织签订购销合同。
(三)采购周期期满接续。
河(略)药品集采中选产品(呋塞米注射剂除外),国采二、四批河(略)接续采购药品集采采购周期1年的中选产品,征求相关中选企业意见,确认接续的中选产品继续执行原带量采购政策,原则上按照医药机构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组织购销合同的签订。
二、医疗机构范围
(略)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上一年度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执行时间
相关药品本次接续执行时间为(略)年8月(略)日至(略)年8月(略)日。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中选企业确认集采接续意向。河(略)“三高”药品集采中选产品(呋塞米注射剂除外),国采二四批河(略)接续采购药品集采采购周期1年的中选中选企业,(略)要求,提交承诺函。同意集采接续的仍为中选产品,不同意的为非中选产品。
(二)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中选企业(略)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略)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中选产品采购。(略)产(略)上(略)畅通。各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确保(略)年8月(略)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有关要求
(一)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不得发生单一采购中选药品或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略),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等适量(略)品种。
(二)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在配送企业选择上,应有效结合企业规模、信誉及配送能力等综合考量,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担负起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及供应保障责任,确保药品(略)覆盖。在采购周期内除国家政策调(略)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遵守采购文件及合同相关规定,按采购单位采购需求量足量供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三)落实医保相关政策。本次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略)标准。(略)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略)%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其他(略)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略)〕(略)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履约情况监测。(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使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定期推送至各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通报约谈、(略)“双色信封”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不采购、少采购集采中选药品,使用非中选药品占比高等违规情况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测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严格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blue;">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略)
(略)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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