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报批的《淮(略)公司年产(略)只滚塑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略)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略)号。本项目总投资(略),项目(略)内现有厂房,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略)只滚塑箱的生产规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略)设计、(略)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3#排气筒排放,集气罩加装软帘;滚塑废气、燃烧废气经可移动式集气罩收集间接冷却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略)m高3#排气筒排放(风机风量为(略)m3/h)。
项目滚塑机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投料及滚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NMHC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略)内无组织NMHC执(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略)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选择低噪声设备,采(略)、减震、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标准。
3.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边(略)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布袋及收集粉尘、废模(略)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及修改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环办〔(略)〕(略)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托现有的危废仓库进行暂存,危险废物须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4.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5.制定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完善应急队(略),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6.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略)的要求,对重点污(略)和一般污(略)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略)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其他涉(略)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8.本项目以北侧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略)m卫生防护距离。现有一期项目以离心浇铸成型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二期项目以注塑成型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扩建后全厂以北侧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离心浇铸成型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注塑成型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略)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保护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今后亦不得新(略)、食品企业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略)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环境排放量):
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本项目扩建后全厂废水量≤(略)吨,COD≤0.(略)/0.(略)吨,SS≤0.(略)/0.(略)吨,NH3-N≤0.(略)/0.(略)吨, TN≤0.(略)/0.(略)吨,TP≤0.(略)/0.(略)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SO2≤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NO(略)≤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NMHC≤0.(略)t/a(有组织≤0.(略)吨a、无组织≤0.(略)吨)。
本项目扩建后全厂颗粒物≤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SO2≤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NO(略)≤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NMHC≤0.(略)吨(有组织≤0.(略)吨、无组织≤0.(略)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略)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略)监督管理(略)淮安生态环境综合(略)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略)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略)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略)重新审核。
(略)
(略)年8月(略)日
抄发:(略)淮安(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