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新能〔(略)〕(略)号
(略)发改委、平潭综(略):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更高比例、更大规模的(略)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略)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略)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略)〕(略)号)等文件(略)实际情况,现就(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略)份的成熟经验,鼓励新核准(备案)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规模的(略)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愿(略)消纳责任权重,配建一定规模的储能设施。近期鼓励相关储能设施的配建规模可暂定为项目总规模的(略)%及以上(时长2小时及以上)。对自愿按比例配建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略)企业按程序认定后(略)。
通过竞争性配置、试点示范等方式获得开发权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建储能规模按约定执行。
户用光伏、光伏扶贫、车棚式光伏、全电量自发自用的(略)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项目等可根据自身需要配建储能设施。
(略)可再生能源保障性规模主要用于保障户用光伏及屋顶光伏等(略)布式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承诺配建的储能设施宜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工期匹配、规模匹配、(略)。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建电源侧共享储能设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略)场化交易获得储能规模。
三、鼓励各类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略)于每季度末将已投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规模情况报送我委。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自建、合建、租赁、(略)储能(调峰)资源(能力),包括化学储能电站、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能等;结合当前技术成熟度、应用推广度和投资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荐企业自建或合建电化学储能设施。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按照发改运行〔(略)〕(略)号文(略)企业进行认定。
五、发改部门新核准(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建新型储能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可一并纳入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内容;对于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建新型储能设施的,可采用另行备案储能项目或变更核准(备案)文件的方式。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项目承诺配建的新型储能设施,可通过自建或合建共享储能设施的方式来落实项目配建规模,并在项目投产前将落实对应(略)报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服务。单独备案的新型储能设施,其备案文件需载明该项目的应用(略)侧混合型(含电源侧、用户侧功能)。在原备案文件中未载明应用类型的新型储能设施,在建项目在投产前完成备案变更,已投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略)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备案变更。
鼓励建设电源侧和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因地制宜、合理(略)侧混合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六、(略)调度、储能规模交易和价格机制等配套规定另行制订。
(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